“家庭医生”服务 ——基层卫生站改革的方向

来源: 湖北慈善公益网 2018-11-21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出发点。据了解,清远市在2012年12月出台了《清远市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高度重视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建设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清远市至今已经实现每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二级水平,每乡镇有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卫生站,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但笔者深入村居了解基层卫生服务站的运营情况及其作用时发现,卫生服务站并非如“计划”那般顺利地承接起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的任务。当村民有病的时候,大多还是选择到镇卫生院或直接上县医院就医,卫生服务站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据了解,虽然每个行政村配备了卫生站,但是硬件和软件配备严重滞后于日常治疗的需要。一是卫生站医疗设备落后,常出现药物配备不齐的情况,限制了卫生站的诊疗能力;二是卫生站医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治疗效果欠佳,患者及其家属对卫生站医疗服务不信任;三是卫生站医务人员工作收入低,工作积极性,部分更出现“吃大锅饭”,面对日常工作得过且过。
  要想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得农民“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县,就近轻松便捷看病”不沦为空话,笔者认为,推行“家庭医生”服务是村居卫生站改革的方向。
  “家庭医生”服务有别于“坐堂行医”的诊疗模式。患者只需一个电话,医生就能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家庭医生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让村(居)民的慢性病、常见病能够在家中解决。家庭医生是分级医疗的一种尝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看病难”的情况,使村居首诊不再是一种形式,而直接受益于老百姓。通过这种形式,使得村(居)医疗服务和居民更紧密。
  借鉴国外及我国上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针对基层医疗服务中推行“家庭医生”服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投入,配好“装备”。政府加大基层公共医疗卫生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对村(居)卫生服务站的投入,配好配齐服务站日常诊疗所需的药物和设备,让“家庭医生”能够正常提供医疗服务。
  二、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落实到个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生要与村(居)民或村(居)片区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
  三、科学制定“家庭医生”的重点服务人群和人数。根据地区情况科学制定每名“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度,建议“家庭医生”在基层应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中服务人群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为主,方便病人在家中获得常规治疗。
  四、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建立医生“往下”输送机制。一是“家庭医生”服务一般由全科医生提供。应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二是建立“输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每年挑选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下派基层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激励机制,如服务期间增加工资、福利、服务年限满后可获得优先晋升等,鼓励优秀的医务人才到基层服务。
  五、完善监督措施,保障医疗服务公益性。一是规定“家庭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家庭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二是卫生局、医院要制定措施肩负起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三是发挥医务人员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如为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生制定档案,以供群众更好地选择适合自身的医生或医疗机构。
  加大“家庭医生”服务的政策宣传。透过加强宣传,排除村(居)民对“家庭医生”存在的认识误区,让村(居)民清楚知道“家庭医生”有别于“私人医生”或者是“上门医生”,有规范的收费标准,并不会增加其经济负担,提高其认可程度,从而促使家庭医生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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