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准扶贫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2019-10-15

近年来,湖北省纪委运用“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大数据信息比对,对疑似问题线索提交相关部门重新核查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行工作的推进也存在一些需要思索和改进的地方。

为妥善解决纪委运用大数据比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让纪委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更有实效,笔者从社会救助工作的角度先后对洪湖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等地工作采取文案调研、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与基层民政干部及扶贫对象座谈等形式,进行专题调研。以期为今后深入推进纪委运用大数据比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湖北省纪委运用“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核查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运行。2018年,荆州市提供涉及社会救助领域问题线索11943条(其中城市低保5216条、农村低保2961条、农村五保525条、医疗救助3241条),查实的问题线索2802条(其中城市低保1637条、农村低保660条、农村五保137条、医疗救助368条)。查实的问题线索逐一建立台帐,全部销号整改到位,并清退低保对象2865人。其中,2090人因家庭情况好转(子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或家庭成员重新上岗就业)导致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被取消低保;775人因家庭成员(一般为子女或直系亲属)拥有消费性小汽车、两套及以上商品房、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在经营被取消低保。查否的问题线索有9141条(其中城市低保3579条、农村低保2301条、农村五保388条、医疗救助2873条),继续保障117人。其中,88人因大数据提供的问题线索有误低保被保留(主要为他人借用低保对象身份证办营业执照或借用低保对象身份证获取工资性收入);29人因家庭属重病、重残情况,家庭收入进行必要核减后(例如松滋市纸厂河镇赵某某家庭成员有三人,家庭有劳动收入1150元,但本人和爱人均为癌症患者,小孩仍处于上学阶段,用劳动力系数扣减法,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保被保留。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为确保省纪委提供大数据比对疑似问题线索核查整改工作“结硬帐、出实效”,荆州市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配合做好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问题线索逐一建立问题台帐,实行包保负责制,销号管理。

(三)整体推进,狠抓整改落实

聚焦纪委运用大数据比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每年对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对象及重点扶贫对象100%进行至少二次排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扶贫对象“应保尽保”。同时,按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管理制度的要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率达100%。荆州市201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人数为99人,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人数为97人。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省纪委提供大数据比对疑似问题线索核查整改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均会在10月整治完毕的基础上,对大数据比对疑似问题线索来一次“回头望”。同时,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在县级网站公开所有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完善来访来电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三、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核查及专项审计发现疑似问题多的情况。一方面说明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仍需持续深入整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政部门清理核查信息与纪委审计大数据比对信息不对称:

(一)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不完善。1.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健全。虽然民政部门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但纪委、审计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的扶贫领域疑似问题,在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却无法反馈。主要原因是像财政、公积金等很多部门信息采取定期导入方式,不是第一时间导入核对系统,存在滞后性。同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殡葬信息等并未接入核对系统,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2.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实难。家庭收入是扶贫及低保认定的最重要的基本条件,但是,如何精确核实家庭收入是摆在当前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如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常年在外,家庭收入无法准确核实;有些人收入和财产存在隐匿现象;经商人员的盈亏情况也不好核实;农作物因每户的收成不同也不好核实等。

(二)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1.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疲于应付日常事务。社会救助及扶贫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但在目前“上头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体制下,乡镇一级专职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多以45至60岁的老同志居多,不仅要面对庞大的低保对象,还有残疾人、优抚、安置、孤儿、特困供养等对象需要服务,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工作疲于应付,忙中出错的情况仍有发生。2.社会救助领域缺乏专业的队伍。少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理解一知半解,对低保及扶贫对象家庭后期人员变动或成员死亡没有及时更新,导致实际情况与信息比对情况不相符。

(三)对“支出型”扶贫对象救助核定机制仍不健全。

据了解,扶贫对象因病、因残等“支出型”贫困及因残等贫困家庭占扶贫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二。但现行农村低保救助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户籍状况三方面作为低保最重要的准入条件,纪委运用“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核查扶贫对象是否享受低保也主要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户籍状况三方面判断扶贫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针对此类情况,国家已要求各地民政、扶贫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探索对因病、因残贫困家庭,设定支出系数,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作出适当核减,综合考虑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单纯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户籍状况判断扶贫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对扶贫对象有失公平,也不利于扶贫对象“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工作落实。

(四)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疑似问题“一刀切”现象。现行社会救助领域大数据比对发现疑似对象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超过标准的情况,均要求整改。少数基层干部为“规避”纪委的追责风险,采取“明哲保身”的方式,对大数据等发现的疑似问题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取消低保及相关救助。事实是,2018年,湖北省纪委运用“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对扶贫对象信息进行核查也存在大量失真信息,主要原因为他人借用低保对象身份证办营业执照或扶贫对象参加农业合作社等原因,例如沙市区低保对象张某某,本人并未办理过工商营业执照,但大数据比对发现本人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再例如沙市区黄某某以前在保险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后因身体原因被保险公司劝退,但大数据比对发现本人在保险公司领取报酬的信息仍然存在。同时,江陵县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当地为增加此类对象收入,为其注册加入农村合作社,对象本人均未出资,属脱贫帮扶成效,不宜注销。


四、工作建议


(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1.健全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从中省市三个层面加强与工商、社保、税务等部门联系,加快部门信息系统衔接,逐步淘汰部门数据定期导入的方式,实现信息互联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在线比对,完善家庭收入核算机制。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机制。组织扶贫、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城乡居民生产项目、经济收入等方面调查,量化、细化核定项目和内容,制定可操作性的扶贫、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标准,统一全市家庭收入核定标准和准入门槛,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加强新时代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1.科学配置基层工作力量。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科学配置基层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力量,建立村级民政工作站制度,建立激励工作机制,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强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及扶贫服务项目工作。引用专业社工机构和第三方力量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规避基层人手不够、服务不专业的缺点。

(三)完善“支出型”扶贫对象的救助制度。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沟通,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在开展低保及扶贫相关救助时,将认定标准从单一的经济角度转向统筹兼顾收入、健康、就业等的多维体系。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根据具体情形设定支出系数后,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作出适当核减。同时,纪委大数据比对、专项审计等尽量避免单纯从家庭纯收入、家庭财产的角度判断是否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四)杜绝社会救助及扶贫领域存在疑似问题“一刀切”现象。“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发现的疑似问题线索整改需要经过核查、查找原因、整改、总结、建立长效机制等一系列工作,不能盲目偏信纪委运用“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核查信息,更不能不经核查,直接取消疑似问题线索涉及人员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民政、扶贫部门要经常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沟通,澄清误会,总结经验,为下次运用“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同时,监检监察部门发现疑心问题线索,要给予基层干部解释机会,以免打击基层干部的积极性,避免“一刀切”取消低保及相关救助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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