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破产案件的审理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人和事、财与物、法和情交织在一起,审理难度较大。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发挥好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影响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企业对破产程序存在认识误区,企业普遍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诸多国企、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企对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了解甚少。市场主体对破产知识严重缺乏,导致很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并未申请破产,而是采取自生自灭的方式退出市场。
二是政府消极应对破产案件。虽然新破产法已经实施,市场情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干预企业申请破产,干预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
三是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难度大。破产企业多设备陈旧、落后,产品经长期积压,使用价值不高,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为急于变现往往低价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导致破产案件长期不能了结,经常会损害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
四是破产债权的追讨困难。由于破产债权形成时间较长,甚至已过诉讼时效,部分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清偿,致使破产债权难以清收。法院在审理中对破产债权无法一一上门催收,一般仅向债务人发出偿还财物通知书,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往往提出异议,致使破产企业债权催收率十分低下。
建议:
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破产案件的维稳工作。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协调好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依法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做好债权人的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要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是切实解决破产债权清收、破产资产变现等问题。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要指导管理人及时清收债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要注重研究资产处置方案,多种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在处理企业资产时,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低价转让,避免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
四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调动破产法官的积极性。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科学评价标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鼓励法官办理破产案件,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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