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行为的建议

来源: 新媒体智库 2019-03-19

近三年来,社会上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案件暴发,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比比皆是,如丹阳华诚酒业集资案、汝康酒业集资案等。这不仅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给百姓的个人财产造成损失,而且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现状: 

(一)被害人数多,年龄偏大,受害群体广泛。 此类案件受害人数多、受害群体广泛, 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二)追赃困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维稳压力大。 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绝大部分涉案资金无法追回,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梁园区公安机关追赃款不及10%。原因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受害群众的集资款或是被非法集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转贷,或是被其非法占有,由于钱来得容易,犯罪分子恣意挥霍,因此,募集来的资金案发后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公安机关追赃困难重重,犯罪嫌疑人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其有限的赔付能力使得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这就容易引起被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2015年至2016年6月到我院上访的人员中仅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就占到60 %以上。

 (三)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部分案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案件性质有可能为集资诈骗,但由于行为人往往以实业做掩盖,又缺乏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证据从而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携款潜逃,其诈骗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 

(四)报案率较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人身信任性,因此报案率较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公众,但是被害人往往是行为人的亲友或具有一定直接、间接的交情,认为行为人具有盈利并支付本息的能力,正是基于这种人身信任性才把巨额资产交给不具备吸纳存款资格的行为人。因此,即使造成了实际损失,部分被害人也会碍于人情未能报案,或者依然信任行为人终究会归还欠款,有些被害人不愿意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立案或采取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五)作案时间长。部分案件案发后取证困难,立案后难以侦破;涉及被害人众多,无法一次性处理。部分案件形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网络或者链条,从开始非法吸储到案发历时多年,真正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往往是最后加入者,并不能接触到并指认真正的始作俑者,给案件的侦破和取证造成困难。部分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无法一次性查明案情一并处理,造成侦办和取证困难,无法在短时间内寻找全部被害人查明每个犯罪事实,导致案件诉讼困难。如刘某、邱某、江某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虽然两次补充侦查,但现有证据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但供证不一,证证不一,非法集资的数额没有查清,巨额赃款去向不清,被害人的陈述与银行转帐明细不符,达不到起诉条件,放人不能,起诉不行 

(六)办案周期长。导致办案周期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帐目混乱或无帐的情况,大部分公司或个人没有建立完整的帐目,部分通过银行转帐,部分通过现金支付,致使犯罪数额难以认定,所有案件都要作司法会计审计,但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因素,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也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几个月、半年甚至一年。公安机关由于侦查取证的需要,基本上每个案件都延期,待案件法定期限届满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由于公安警力和侦查人员素质有限,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到位,直接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在案件定性、认定嫌疑人的责任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及赃款去等方面要花费大量时间,再加上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导致退查率高。 

(七)社会危害大。非法集资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部分实体经济受高息的诱惑,纷纷加入到非法集资的“虚拟经济”中去,导致实体经济减少。二是非法集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更困难,许多在建项目停工。三是更重要的非法集资割裂了实体经济和民间资本融合,对今后的经济发展影响深远。非法集资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消费动力严重不足,严重影响第三产业发展。四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群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非法集资引起上访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政府的很大精力放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上,社会维稳成本较高。五是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外衣,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骗取群众信任;或者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有关照片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欺骗群众,拉人上钩。  

二、建议:

 (一)完善政策规定,明确管理要求。 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以维护稳定为落脚点,以追赃挽损、保障民生为重点,管、防、打、控多措并举,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处置工作格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情报交换、联席会议、案件排查等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介入,组织力量共同对非法集资犯罪开展调查,迅速查清涉案人员、资产和证据等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严打犯罪行为,及时控制事态。政府要出台《指导意见》,尽快明确对不合规的机构处置、规范的时间界限、合格的互联网金融标准等细则,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法律抓手。同时,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财富管理、投资理财类公司,实行门槛准入制度,并明确设立相关条件,引导此类公司有序发展。  

 (二)加大打击力度,防止风险蔓延。 非法集资已成为可能引发经济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防范和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从上至下对各类财富管理、投资理财类公司进行检查、清理,对超范围经营的予以规范,对虚假宣传的进行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防止非法金融行为引发金融风险。公安部门要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坚持打早打小,打出效果。对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资金和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三)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范围。 强化宣传引导,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新闻媒介加强宣传预警,通过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震慑犯罪,警示社会,努力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行为能力,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非法串联、煽动滋事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借贷引发的纠纷积极协同法院、公安、司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信访等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防止引发不安定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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