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非法集资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放缓、金融媒体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问题日益突出。从E租宝、泛亚、钱宝网等重大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了新的特征,暴露出一些新问题:
一是犯罪手法翻新升级。非法集资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迎合社会公众对财富保值增值的迫切需求,创造形形色色的所谓“理财产品”,升级犯罪手法。目前,民间投融资中介公司、P2P网贷公司、房地产公司、私募基金、地方交易所等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二是犯罪形式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犯罪分子不惜重金,邀请名人、学者站台造势,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三是网络化趋势明显,波及范围广,打击处置难。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开始从线下向线上转移,非法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受害人数众多,波及范围更广,往往遍及全国各省市区,这也增加了各部委、各级政府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时的沟通协调难度。 由于非法集资具有金额大、涉及面广、受害群众多的特点,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因此加大防范处置工作力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建议:
面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新特征、新问题,建议加强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防范并重,在有效处置化解风险的同时,进一步防范新的非法集资活动产生。
一是排查清理,遏制蔓延势头。加大力度开展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全面排查、专项整治,摸清风险底数,加大处置力度。重点要加强对P2P网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贷款中介公司、理财公司、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易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行业和领域的排查。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形成合力,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是严格准入,净化市场主体。对各类金融机构要依法审批、规范准入。要增强对新型金融业态的敏感性,对以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为名,实质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新型市场主体,要及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避免一些实质上的金融机构因游离于监管之外而“野蛮生长”,滋生风险。对名实不相符、主业不清晰、经营不规范的各类机构,要坚决取缔并清除出金融市场。要保障金融机构准入的统一和规范性。
三是明确职责,强化金融监管。统一监管规则,将现有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上来,落实“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防范非法集资行为利用监管空白,形成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责任,整合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与中央金融监管体系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有效应对并遏制非法集资活动。
四是练好内功,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要构建完善的内控合规体系,严禁向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网贷公司等机构提供融资、结算等服务,加强各类账户监测、预警和管理,规范内部员工日常行为,严防员工盗用金融机构名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防范道德风险,建立金融机构与非法集资的“防火墙”。
五是做好宣传教育,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政府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让群众多渠道了解非法集资的手段和危害,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严惩虚假、诈骗广告,切断非法集资的信息传播途径。建议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多形式、多手段开展投资者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自担意识,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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