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代驾行业安全监管的建议

来源: 湖北慈善公益网 2018-10-10

近年来,国内代驾行业蓬勃发展,已广泛应用于会议会务、酒后代驾等诸多方面。目前,代驾行业在为百姓生活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其安全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代驾公司安全监管缺失。代驾运营商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招聘专兼职驾驶员,通过电话预约、APP下单等方式开展运营活动,运营商及驾驶员获得收益。就其属性而言,代驾行为本身带有营运性质。因此,企业和驾驶员都必须接受公司注册地的交巡警和运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但目前尚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安全主体责任尚待细化落实。

 二是代驾驾驶员安全监管缺失。目前,从事代驾服务的驾驶员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运营商聘请的专职或兼职驾驶员,因运营商的招聘要求不一样,驾驶员资质良莠不齐,运营商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成本投入和安全监管严重缺失;第二类是所谓的“黑代驾”,驾驶员“游击”方式招揽业务,来无影去无踪,驾驶资质和驾驶技能等无从考证,其风险系数极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财产纠纷,车主和驾驶员都难以保障其自身权益。

三是代驾服务过程中安全监管缺失。代驾服务过程中出现最多的纠纷是关于服务收费和事故责任赔偿问题。目前,市场上代驾运营商的收费尚未形成一个行业标准线,多数代驾还是口头确认订单。在发生交通事故和财产纠纷时双方都没有书面证据维权,权益保障存在最大困难。更有“黑代驾”在车主酒后漫天要价,扰乱市场,事故后逃逸也时有所闻,使得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

为此,建议如下:

一、加强代驾公司及其驾驶员的日常监管。运管部门应对代驾运营商的营业性质给予科学合理定性。如果属于“营运性道路旅客运输”,应在取得工商执照的同时,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在注册地运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在此基础上,借鉴邮政部门对快递公司的管理模式,将代驾运营商归口于注册地运管部门管理,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中关于企业经营条件和驾驶员条件相关条款,要求代驾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及刑事责任。 

二、明确代驾运营商对代驾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代驾运营商应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招聘驾驶员,并对所属驾驶员从业信息进行管理,做好驾驶员安全学习、服务考核、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等工作,以达到安全管理目的。 

三、尽快研究制定《代驾服务协议》。如果相关部门确定代驾不属于“营运性道路旅客运输”,应当尽早研究制定标准的《代驾服务协议》文本。代驾公司应在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提交《代驾服务协议》,给出相应权利责任清单,报相关物价部门、运管部门等备案并公之于众,有协议涉及双方权利义务、收费价格及细则、责任承担机制、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作为代驾服务的格式合同,该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使大众平时了解代驾协议内容,清楚自己权利义务。同事,代驾运营商以格式合同形式,拟定公司的代驾协议条款,代驾驾驶员必须与下单客户完成代驾协议认可后才能上车,保障客户及代驾驾驶员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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