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小镇盈利模式探析

来源: 湖北慈善公益网 2019-04-18

     盲目发展乱象目前,一些地方的康养小镇建设数量贪多、规划求大、进度求快等现象非常突出,美其名曰的康养。现在很多康养小镇因产业不够,就用“房地产”来弥补。

    在中西部的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城乡结合部,因缺乏好的产业支撑,房地产成为康养小镇建设中的绝对主角。

    最近一两年,康养小镇在各地开始了建设小高潮,甚至在没有选择好“特色”产业的基础上,“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乱象很突出。

     建设康养小镇应深度挖掘消费者的需求行为,打造包罗万象的大产业,不如潜心搞好某一个细分市场,这样特色更特。

康养小镇的核心特色不是旅游,而是基于产业形成的特色产品。现在的康养小镇,要么是千方百计的造景,要么就是增加旅游服务设施,要么就是改造成各种旅游小镇,而旅游只是对康养小镇提升的表现手法。

康养小镇是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重要结合点。

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必须纠正概念不清、盲目发展及房地产化苗头趋势。


正确的养老小镇盈利模式


在养老模式的研究推演过程中,什么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是人,是我们服务的老年人群体,研究他们的切身需求。特别是老人的三大需求:直接需求、精神需求与关联需求。直接需求,如医疗康复、家政服务、卫生护理等;精神需求,如社交、休闲娱乐等;关联需求,如子女前来看望带来的餐饮、住宿需求等。

一些地区存在滥用概念、名不副实、盲目发展、质量不高、房地产化等不良倾向,特别是把特色小镇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错误地把行政建制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房地产项目等冠名为特色小镇,混淆了特色小镇的概念,违背了特色小镇建设的初衷,也引发了大量负面的社会舆论。

 

分析这些乱象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其一,部分地方政府建设特色小镇不是发展产业,而是作为融资平台。部分地方政府看中了特色小镇的融资效用,通过建设特色小镇扩大当地的固定资产规模,造成本地GDP高速增长的繁荣表象,作为地方政绩考核的砝码。

其二,部分地方政府建设特色小镇的思路存在目的不纯的心态。国家管理部门最初的设想是针对那些已经自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小镇,通过政府部门后期的适当引导和规划,建成处于“良性运营循环”中的特色小镇。但是,现在部分地方政府把程序“颠倒过来”,想先建设小镇、后引入产业。这种“筑巢引凤”的做法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筑巢”行为示范性极强但门槛并不高,各地纷纷“筑巢”,如此多的小镇又怎么可能都能吸引来“凤凰”(优质健康的产业)。那些最终“空巢”的小镇在繁华过后,只能落得“一地鸡毛”。

其三,中央层面还没有明确的特色小镇国家标准和评价体系。面临大量的申报,各省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行其是。虽然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提出,要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但缺乏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监管规则,尤其是没有建立退出机制。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申报一拥而上、泥沙俱下。

其四,个别地产商有打着“特色小镇”旗号拿地的冲动。目前,在京沪等一线城市,土地供应量被严格控制。在三四线城市,既有的库存尚未完全去除。而中国的城镇化仍在进行,这些地方对住宅有刚需。同时,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特色小镇,在土地保障、财政支持和优化融资层面都有一定的优惠。个别地产商可能借机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土地,以建设特色小镇之名行开发房地产之实。

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


要稳步健康地推进特色小镇建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就汤下面”。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以形成区域特色为导向适当进行改造。对已有小城镇的改造要立足于维护现有的优美生态;对必须进行的新镇建设,不应随意布点,也不能借机大规模建城。

二是“量力而行”。总体规划可以做得完备一些,注重长远发展和各种功能配套,但在建设改造的步骤上应循序渐进、分步展开。

三是“一石多鸟”。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特色经济、促进乡村振兴,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优化区域空间格局,与建设美丽田园、保护生态环境等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群策群力”。应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既要政府引导,又要市场推动;既要专业力量主导,又要社会力量支持。要切实采取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建设,特别是采取有效方式帮当地老百姓参与其中。

五是“软硬兼施”。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生产生活生态功能配套建设、推进必要的城市立体形象建设;也要高度重视管理体制、运营方式、经营模式等的创新。

六是“互利共赢”。应平衡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不仅注重保护当地农民和原住民的既有利益,还要通过机制性措施使其参与工程建设和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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