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对电商平台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
近日,某电商平台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引起了舆论和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该平台以“社交+电商”为创新思路,迅速拓展低线城市和农村市场,但是这个平台上充斥着大量三无产品(无品牌、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和似是而非的“大牌”商品,如“小米新品”、“索尼新品”、“松下智能”、“西门子国际”、“超熊”、“立日”等,给消费者带来严重误导,也严重侵犯了正规品牌厂商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给正规品牌厂商带来极大伤害。
中国电商行业发展已近20年,但是在电商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和品牌厂商的权益。为此,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明确提出,希望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时至今日,3年之限已经到来,但该平台出现的大量售假、“傍大牌”行为,却再一次让公众看到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在上市公司“财富效应”和“明星效应”的掩盖下,有愈演愈烈之势。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电商平台责任不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电商平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第二,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第三,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一、第二点情况,电商平台几乎不会犯错误,但是,什么情况是“明知或应知”,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细则,导致受损失的消费者、被侵权者品牌厂家举证很困难。
二是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不力,商家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卖家售假之所以仍然毫无顾忌,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仍不够普遍,也在于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工具仍不足以全覆盖,或者虽然发现电商平台的侵权假冒行为,但在“民不告、官不究”思想下,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在此状况下,电商卖家售假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处罚的风险性。
为了加强电商平台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保障品牌厂商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健康消费,建议如下: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禁止侵权售假的义务,明确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的具体情况,减少电商平台钻法律漏洞、纵容商家侵权假冒行为的机会。作为一个电商平台,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是运用商业手段遏制售假商家进入、监控假货泛滥是其天然职责,也是法律要求所在。
2、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技术优势,让数据化、电子化管理渗透到整个监管体系。同时,对监管和执法部门的失责行为,应当建立问责机制。近期上市的电商平台,其侵权、售假行为已经出现近三年,在工商系统公开可查的涉诉行为超过400起,但是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与查处,只有在媒体舆论广泛关注后才行动起来,应当认定有失职责并予以追责。
3、建立鼓励全体消费者、正规品牌厂商参与打假维权的激励机制。电商平台应建立打假基金,并在平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对于消费者和正规品牌厂商举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的侵权售假行为,由打假基金给予物质奖励,让电商平台对侵权售假直接承担打假费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打假体系,让侵权假冒无处可藏。
(作者系上海中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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