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几点建议

作者: 政协盐城市委员会 【 转载 】 来源: 湖北慈善公益网 2018-10-1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并把“生活富裕”作为总要求之一。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聚焦富民”。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出“新乡土时代”,对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部署。提升农民可支配收入,事关脱贫攻坚目标能否实现,事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全局。为推动新形势下农民可支配收入提升,建议:

一、提高农业产出效益。抓住国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机遇,大力发展绿色、生态、有机等高附加值农产品新品种,提高农业亩产效益。鼓励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和农家乐,拓展农业旅游市场,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土地、房屋、资金、劳务等方式入股,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农业旅游的投入和开发,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党的十九大确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要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引导农民将承包土地向规模经营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龙头企业入股或流转,通过职业农民进行规模经营,增加经济效益。

二、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培训的力度,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中心,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层次,定期免费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确保困难群体就业培训工作不漏人、不缺项、不断线;联合企业实行定向、定岗培训,使中青年农民都能掌握1-2门比较熟练的、层次较高的劳动技能。鼓励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农民,特别是招录残疾人、“40、50”人员可给予一定的用工补贴;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切实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生计问题。

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建立收益共享机制,使农村和农民在土地增值中获得长期收益。集体土地经批准上市拍卖后,应留足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以镇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共同参与,在发展民营经济、外向型经济的同时,见缝插针,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资产、资本进行开发建设,使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更大收益,农民获得更多分红。

四、鼓励农民创业。鼓励引导能人、大户、转业军人、大学生等群体回乡创业,在信用担保、信息咨询、科技服务、法律保护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同时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废除歧视与差别。加强政府投入与引导,建立农民创业融资体系,鼓励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贷款服务品种,开办以土地经营权和农村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不断增加小额创业贷款规模,解决农民创业起步的资金困难。实施“新型农民创业培养计划”,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专业化生产的需要,选拔培育一批具备创新精神的职业农民,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

五、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在每年的财政收入和土地拍卖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充入补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低收入农民的帮扶。稳步增加农业设施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的投入,对建立基地、培育市场、促进农民就业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给予相应补助。建立城乡一体可接转的养老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尽快纳入城保体系,加快农保向城保并轨的步伐。提升新农保、新农合、大病救助水平,对慢性病和高费用的重大病症,提高结报标准,切实减少农民因病返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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