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吸存“乱象”呼唤有效监管和正确引导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导致广大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长寿区为例,该区2015年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件10人,涉案总金额高达2798万元,被害人总计近500人。
一、非法吸存的三大共同特点
1.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存通常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常月息在2%-3%,有的甚至高达5%-10%,且按月结算,因在资金链运作的前期也会按照约定兑付,故极具迷惑性。如部分案件的被害人是多次“投资”,因在前期在少量投资后,获得了较为丰厚的回报,从而“增强了信心”而反复投入,且投资额越来越大,最终遭受巨大损失。
2.以中老年人为主要目标人群。犯罪分子抓住了中老年人缺乏正规投资渠道和知识,容易受到蛊惑以及更易呼朋唤友共同参与的特点,将拥有一定积蓄的中老年人作为非法吸存的主要目标人群。
3.以项目本身的合法性掩盖非法融资的违法性。在非法吸存过程中,所谓的“投资顾问”极力夸投资大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编织“资金由项目土地抵押担保”、“项目是政府项目”等理由,却极力掩盖非法吸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二、非法吸存过程中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原因
1.高额利息支出。一般情况下,非法吸存的允诺利息在月息2%-3%,个别还有更高的,且约定还本付息按月结算,随着融资基数的增大,利息支出将水涨船高,并最终产生巨大的资金缺口。
2.“融资团队”的高额运行费用。值得高度警惕的是,在近期的案件中发现,社会上逐渐出现一批以专门从事非法吸存“业务”的“职业雇佣军”,打着所谓“融资团队”的旗号,拥有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分工从事宣传、合同签订、政策咨询等工作,这种逐渐呈现“职业化”的队伍由于需要高额回报支撑,因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长寿区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该案所谓的“融资团队”需要获得融资总额44%的报酬,这就导致了资金链的必然性断裂。
3.项目有效产出滞后。在非法吸存案件中,投资项目往往是真实的,但项目真实并不代表盈利的必然性,特别是在一些带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具有投资期间长,回报慢的特点,因此在产生效益前,必须有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利息和公司运作,由此产生资金链断裂。
三、非法吸存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
在非法吸存案件中,行为人通常都成立诸如“投资咨询公司”、“咨询顾问公司”等咨询服务类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此类公司禁止从事融资、投资担保等金融性业务,但在实际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此类公司超范围经营,打政策擦边球,以民间借贷、投资咨询等名义签订合同,实际上却从事着向非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的勾当。
为此,建议如下:
一、尽快建立行业性自律监管组织。在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均有相应行业自律监管组织。但投资咨询类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并未纳入金融行业监管对象,而工商管理部门事实上不可能真正有效开展对公司活动的监管,因此,建议专门针对此类投资咨询、服务类公司建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尽快承担起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监管的职责。
二、尽快推行从业禁止和黑名单制度。非法吸存案件行为人重复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在长寿区办理的案件中,有2名嫌疑人在本次案发时,尚处于前次非法吸存被判处的缓刑期间,又再次作案。因此,应尽快建立从业禁止和黑名单制度,对于曾经因为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涉众经济犯罪判刑的人员,禁止从事与金融、投资咨询业相关服务,不允许其再次注册公司或在此类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对曾经有此类行为的人,特别是尚有债务未还清的,应当及时纳入诚信黑名单,禁止其高消费、银行贷款、买房等行为,以提升犯罪成本。
三、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在办案中发现,直至案发时,很多被害人仍对非法吸存行为存在误区,认为是正当的民间投资,有部分被害人甚至认为资金链的断链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查处导致的,还出现了要求司法机关“放人”而产生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必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特别是针对中老年人,不仅仅应当强调非法吸存行为非法性的宣传,还应当从深入剖析非法吸存的高风险,资金链断链的必然性等入手,让更多的群众认清非法吸存的本质,彻底扭转其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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