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的建议
一、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必要性
青少年活动中心做为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对推进学校的素质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承担着神圣的使命和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规定,“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海南省印发的《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中都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
青少年活动中心不仅能满足青少年学生日益增长的知识需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又能满足社会、家庭对青少年思想品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生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更高的需求,同时又能弥补了学校教育在校外实践方面的不足,又满足了青少年学生日益增长的综合素质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能够满足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建设具有综合多样性、品牌示范性青少年活动中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城市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我省青少年活动中心现状
近年来,我省青少年活动中心虽然有一定发展,除了三沙市外,基本做到每个市县(区)都有一所青少年活动中心,但与省外部分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教育部的要求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大多数市县(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规模不大、功能不齐全、设施不先进、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这既不利于青少年的社会教育和素质教育,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设国际旅游岛及建设美好新海南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从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着想,还是从加强青少年教育培养和安全管理考虑,我省都亟待规划建设好青少年活动中心。
三、方法与建议
(一)加强对全省各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经验和模式的提炼与推广。要学习借鉴省外兄弟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成功经验,聘请国内外一流设计单位设计,力争把我省各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建成精品工程,标志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坚持以学生全面发展,以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为目标,将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国防教育、户外拓展、承办赛事、休闲旅游等有机结合,开展各类具有特色青少年教育活动。
(二)加大对青少年活动中心场所的投入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青少年活动中心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确保每个市县都有高标准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活动中心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确需收取一定费用的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学生要免费,举办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免费。同时,建议由省政府出资建设一个全省大型综合性青少年活动中心示范实践基地,让全省甚至全国学生受到良好的青少年社会教育。
(三)建议青少活动中心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管理。青少年活动中心是以青少年学生开展各类实践活动为主要特征的校外教育机构,应属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活动中心工作量配备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同时,要对本地区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中心的活动提出具体要求,要结合课程改革,把校外教育活动排入课程表,将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中心的情况,作为综合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学校与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
(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的覆盖面。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投资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同时,建议建立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协会,推动我省青少年社会教育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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