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思考

作者: 湖北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 朱训集 【 转载 】 2020-03-27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省政协2019年对口协商议题之一。去年,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邀请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基层政协等开展协同调研。调研组深入十堰、黄冈、荆门等地,了解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情况,又到河南考察同类省份的做法,获取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已经建立“一主多元”培育体系,在制度建设、队伍发展、模式创新、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加大工作力度。


一、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


按照《“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给出的定义,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农民”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职业,而不再是一种被赋予的身份,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2017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两会”四川代表团审议时曾指出,要就地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从中央到我省,都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当年8月,原农业部确定了100个县(市、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2017年1月,原农业部出台了《“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

按照中央部署,我省也先后制定出台了《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4-2018)》和《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政策文件,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在实施效果上,从2019年7月份的数据来分析,近5年来,湖北省共投入5.8亿元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后续跟踪服务等全过程培育,已系统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2.6万人,有效缓解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人才短缺的问题。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全国还是我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已进入了新阶段,集中表现为,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情况越来越突出,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短板。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将其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促进工作落到实处。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亟待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调研发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农村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农业发展方式仍较为粗放,科技支撑能力还不够强。“三农”工作队伍还较薄弱,农村劳动力状况堪忧,农民队伍在逐渐减少且呈高龄化、低素质等现象。另外,受传统观念束缚,农民对技能培训认知淡漠,学习培训的主体意识不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人力基础和保障,我省还需要着力解决以下突出问题。

资源整合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部门参与培育工作,但其只针对于自身职能范围,不能有效同其他部门沟通交流,加之缺乏统一领导,很难构建完整的体系制度,出现同级部门间推诿、下级执行难等现象。此外,政府和农业企业、涉农院校间缺乏有效对接,导致资源分散,未能实现强强联合。培训中,虽然有创新,但仍有培训内容与农民需求、培训规划与农村发展实际、培训时段与农业生产季节等脱节现象,导致培训效果不理想,实用技术培训较少。有些地方主要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者是为了争取培训项目资金而开展培训,实际操作中分层分类培训不够精准,特别是专门针对农业领军人才的培训较少。

认定机制不规范,缺乏明确的职业认定标准。目前,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上,认定标准过于宽泛且没有统一标准,存在着认定条件不充分、认定主体不专业、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新型职业农民认可度不高,形同虚设。如,2017年原农业部印发的《“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中提出,“原则上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认定管理办法”。落实下去后,基层出现选择性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的现状,各地工作不平衡。我们了解到,十堰市及各县市区都没有进行资格认定,而英山县出台了认定管理办法,但由于缺乏配套政策的认证支撑,证书含金量不足。

考核评估机制不够科学。考核主要侧重于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只注重对项目资金使用途径的审计,缺乏对培育效果的考核,特别是职业农民培育给社会及个人带来的效益难以确定。此外,考核方式单一、机械,脱离了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考核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多为在校学生,对三农情况不熟,只是单纯地进行数字式、清单式考核,考核结果有失偏颇。如,向农民电询有无参加培训,若电话不通,则视为没有参加。

宣传引导不够,社会认同感不足。社会公众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知晓率很低,除了涉农工作者,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或者一知半解。提到农民,人们想到的多是“面朝黄土背朝天”,而不是令人向往的有尊严、受尊重、引以为傲的职业,缺乏职业认同感、社会认同感。


三、多措并举推进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理顺涉农部门的职能,明确政策执行的主体,整合部门力量和资源,分层分级制定落实细则,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产业带动、农民主动的培育工作格局。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一主多元”培育体系,通过农业院校、职业院校普及农村职业教育,坚持“市场需求+实用技能”的培养目标,立足地区实际,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培训,建设一批实训基地。完善政府的监管机制,在运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评。

优选培育对象和方式,培养农业领军人才。着眼实现现代农业后继有人,有效拓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来源渠道。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业龙头企业领头人、“三乡”人才、驻村大学生、村“两委”干部等纳入培育对象。实施校地联动,加大农业院校招录农村学生力度,开展青年职业农民高职院校定向委托培养,形成一支创新创业能力强、技能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现代青年农场主和龙头企业领军队伍,引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加强农业科技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增强农业科技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应用,推进农业大县与涉农院校合作共建,培育一批科技示范大户、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企业与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加强对接,开展农业科技咨询、应用研究、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合作、产业对接等活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增值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技人员的实用技术推广作用,切实提升服务实效性。

完善职业认定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民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农民注册登记制度等,制定明确的分级分类认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严格的考试、认定、注册等程序,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省人社厅颁发资格证书。实行职业退出制度,建立法定年龄退出和竞争考评注销、退出机制,提升农民职业竞争力。

建立健全定向政策扶持制度,做好延伸跟踪服务。坚持优先和重点保护农民权利的理念,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享受支农惠农政策、农业政策性保险、信贷融资支持等。参照工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使职业农民能够共享发展成果,得到与其它职业相同的社会保障。

营造崇尚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在引领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使广大农民从心理上认可并积极参与培训。对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也可推荐进入村“两委”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力量重点培养。通过舆论引导和政治表彰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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