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商业养殖、交易和食用产业链的立法建议
当前禁食野生动物的机制障碍在于,我国允许人工养殖部分种类的野生动物,允许在国家机关监管及检疫下进行野生动物商业交易和作为食物食用。该种监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失之宽泛,而且在野生动物捕猎、养殖、交易、宰杀和食用各个环节,也容易给相关接触人员带来潜在的健康危险。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上彻底消灭野生动物食用的产业链,有关修改条款及配套措施建议如下:
1.从源头出发,增加禁止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商业养殖和作为宠物豢养的法律条款。对于所有野生动物(以下同),不论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范围及“三有”动物保护范围,除基于公共利益(如科研需要)经批准猎捕和养殖外,一概禁止民间非法捕猎、商业养殖和作为宠物豢养。
2.在中间环节,禁止所有野生动物的商业交易。对于经过许可猎捕、因自卫猎捕或者因其他原因获得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上交由法定部门依法统一处理,不得擅自交易、不得擅自处理。
3.在结果管理上,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对于所有野生动物,禁止作为食物食用。野生动物尸体,应当经过法定机关或部门检疫后依法处理。国外如澳大利亚等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对于经许可捕杀野生动物的也禁止食用,有关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4.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管理的明细种类和例外情形、例外种类。相关明细和例外应当经过动物学家、医学专家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审核通过。
5.在配套机制上,关闭现有的野生动物养殖、交易和食用场所,消毒后可以转型其他经营产业;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林业管理部门、传染病防疫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巡查,尤其上在立法修订初期需要在巡查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相关行政法规需要一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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