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作者:
朱博
【
转载
】
2019-11-29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相较之前的草案,《条例(草案二审稿)》增设了“规划引领”章节,具体规定了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程序等,并明确对乡村振兴各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落实。
《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此外,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或者修编村庄布局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乡村振兴各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乡村治理方面,《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机构建设,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支持乡镇整合相关职能,设置或者明确承担乡村规划、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职责的机构与人员,提高乡镇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乡村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乡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比例。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乡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提升相应岗位津贴标准,明确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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