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教师被共享汽车撞亡引思考,平台须尽提醒审查义务

来源: 中新经纬 2019-09-24

  最近发生的“厦大教师情侣遭新手司机开共享汽车撞亡”一事持续引起网友热议。

  据报道,9月7日下午,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李某和女友赵某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肇事者是一名新手司机,事发时驾驶一辆从“摩范出行”平台上租赁的共享汽车。共享汽车所属公司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出行)厦门分公司。

  目前,此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法制日报》记者就其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华夏出行违规租赁

  情节严重顶格处罚


  9月14日,华夏出行在其官网发布情况说明称:肇事者当日租用的车辆系“摩范出行”在厦门投入的车辆。此车辆于2017年12月在厦门市交管局注册登记,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车损险、三者险20万元)等。9月10日,在与家属沟通后,保险公司先行进行了首批赔付。

  华夏出行又于9月14日在其官网发公告称:“暂停‘摩范出行’在厦门的服务工作,进行车辆整备,全力保障用户安全出行。”

  据媒体报道,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在道路运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申请汽车租赁业务许可。不过,华夏出行厦门分公司没有获得在厦门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许可。2018年3月至今,华夏出行厦门分公司多次被厦门、泉州两地交通运管机构处罚,其违法行为类型包括“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仅在厦门地区,这家公司就有8次处罚决定的记录。

  9月17日,针对9月7日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违规租赁行为,华夏出行厦门分公司被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顶格处罚3万元。

  另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者胡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获得驾驶许可,驾照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而据华夏出行发布的事故说明,胡某某于今年4月申请注册“摩范出行”会员。截至事发前,胡某某共使用“摩范出行”86次,总行驶里程达到3715公里,其间无违章违法记录、无严重车辆损失报修记录。这也意味着,在获取驾照后的5个月里,新手司机胡某某高频率使用“摩范出行”的共享汽车,平均2天一次。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者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华夏出行厦门分公司此前也出现过共享汽车撞人致残的事故,被事故受害者告上法庭。

  2018年11月30日,华夏出行共享汽车用户梁某兵酒后通过“摩范出行”App租车,并将车交给同伴陈某明驾驶。不过,陈某明没有驾照,同样是醉酒状态。二人驾车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多人受伤。事发后,被撞致残的张某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华夏出行公司等方面赔偿其经济损失。

  今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华夏出行厦门分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处相关保险公司、陈某明、梁某兵等向张某赔偿经济损失累计约18.6万元。

  对于此次华夏出行厦门分公司被顶格处罚3万元,有网友质疑处罚是不是太轻?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否则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共享汽车平台没有获得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许可,而从事出租车辆行为,属于违法。”

  郑宁说,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3万元顶格处罚,要看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本案中,共享汽车平台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后果十分严重,3万元处罚是合法的。由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是部门规章,故而只能设定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对于违法者而言责任太轻。


  共享汽车事故频发

  规范发展迫在眉睫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华夏出行以外,类似涉及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曾多次发生。

  今年4月20日晚,广东珠海拱北桂花北路兰埔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共享汽车撞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造成面包车车灯破损,车尾凹陷。正当交警在现场处理时,不远处又发生另一起撞车事故,一辆共享汽车撞上一辆奔驰小汽车。

  据珠海拱北交警介绍,两宗事故的驾驶员中,一名是女大学生,刚拿驾照2个月,另一名也是新手司机,再过半个月才过实习期。交警判定,两起事故中,驾驶员均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宗事故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全部赔付。

  今年6月,湖南湘潭大学校内东门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名大学生驾驶共享汽车撞上一名推婴儿车的女性。事故造成婴儿车内1岁半男婴死亡,推车女子受伤。

  涉事车辆“先导出行”系湖南本地共享汽车品牌,涉事司机于5月14日取得驾照。

  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共享汽车平台是否有其他责任呢?

  在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看来,共享汽车平台是否有其他责任,还要看其是否尽到一些相应的义务,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在合理范围内驾驶人员的安全保障,平台是否尽到提醒的义务;二是对于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尽到审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视情况平台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宁认为,共享汽车平台和租赁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在“厦大教师情侣遭新手司机开共享汽车撞亡”一案中,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损害后果已经造成,因此判断共享汽车平台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共享汽车公司存在错误登记汽车使用性质或者投保金额明显过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者赔偿低的,应由共享汽车公司承担责任。平台对于处于实习期的驾驶者,也应当提出粘贴实习标志的要求,如果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告知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对2017年至今33起案件的调研分析发现,有26件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一些案件中,平台因为没有履行审慎的审核义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郑宁说。

  共享汽车发生的事故既非个案,那么在共享汽车发生的事故中,都需要明确哪些责任?

  郑宁解释说,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首先是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肇事者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肇事者的行政责任。肇事者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标志,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是共享汽车平台的行政责任。共享汽车平台若未取得汽车租赁许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最后是共享汽车平台的民事责任。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共享汽车是否属营运车辆也是争议的焦点。对此,郑宁认为,营运车辆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从共享汽车的经营模式来看,确实是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属于营运车辆。

  随着共享汽车的发展,很多新手司机选择驾驶共享汽车进行练习,事故经常发生,这种现象该如何规范?

  在郑宁看来,共享汽车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比如如果车辆维护不当,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者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技术生疏的新手使用,造成的风险更大,所以共享汽车平台更应在加强对驾驶者资格审查、完善车辆维护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制度。同时,共享汽车平台应为使用者购买汽车强制保险,转移风险。

  “此外,应加强对共享汽车使用者的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共享汽车存在的风险和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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