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战略部署,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崇阳县按照《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
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将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适当向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返贫家庭扩面。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在其享受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期间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医疗救助。
二是取消重特大疾病救助的病种限制。不再限定救助20种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的识别标准与进入大病保险赔付的识别标准保持一致。
三是调整救助模式。救助分两段实施:第一段为基本医疗救助,是对住院治疗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6000元以下部分)的救助。第二段为重特大疾病救助,是对住院治疗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部分)的救助。
四是提高救助水平。一是低保户与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自负合规费用6000元以下的部分按70%救助,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救助,封顶线由年5000元提高到年10000元。二是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孤儿、城市“三无”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合规费用6000元以下(以上)均按10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由年5000元提高到年10000元。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不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三是低收入对象年自负合规费用3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3000元至6000元的部分按50%救助,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救助,封顶线由年3000元提高到年6000元。四是其他对象的重特大疾病救助设起付线20000元,年自负合规费用20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5%救助,年累计救助5000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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