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权威解读《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来源:
湖北慈善公益网
2020-01-18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法规制度层面搭建乡村振兴的“四梁八柱”,成为全国首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在省级层面率先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制度样本。
《条例》共十一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规划引领
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
第三章:产业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第四章:生态宜居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五章:乡风文明
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六章:乡村治理
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七章:民生保障
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乡村倾斜,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八章:支持措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乡村振兴的要素、资源供给和保障。
第九章:监督考核
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十章:法律责任
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
第十一章:附则
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条例》的意义,更好地读懂《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洪波接受了湖北台记者李丽的独家专访,对《条例》进行权威解读。
记者:湖北省为什么要对乡村振兴进行立法?
陈洪波: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明确要求湖北“切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汇聚全省人民智慧和力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党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明确要求“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提出“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2018年、2019年两个一号文件,提出了我省乡村振兴的实施路径,明确要求“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明确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有利于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政策是法规的基础,法规是政策的保障。要通过地方立法把“党言党语”转化成“法言法语”。
制定条例是全面推进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需要。我省是农业大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如壮大农产品“十大千(百)亿产业链”,推进农村产业发展;实施“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力实施“三乡”工程,推进社会广泛参与乡村振兴等。与此同时,在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要素、资源和制度供给等方面,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从法规制度层面总结实践经验,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为推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记者:为何选择在2020年这个关键节点表决通过条例?是否全国领先?
陈洪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我的理解,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的升级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现在针对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举措要逐步调整为针对相对贫困的常态化帮扶措施,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架构下统筹安排。所以在这个时间节点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能够更好地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及早谋划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工作思路。《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通过后,一方面巩固现有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另一方面为后续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据了解,《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省级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全省的贯彻实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记者:条例起草过程是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可否介绍起草过程的特点?
陈洪波:省委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将其列入省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同志对条例制定工作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省长王晓东同志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议案及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对草案的审议修改作出安排,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我们先后多渠道、全覆盖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将条例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二是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两次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三是湖北省制定全国第一部省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热心支持 。我们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也征求了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国家农业农村部的意见,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四是组织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了论证评估。五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在省内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各方面意见;2019年12月,还专程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面对面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六是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组织开展立法协商,通过省政协听取省政协委员意见。
记者:《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通过实施后,将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哪些法制保障,可否举例说明?
陈洪波:在这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说这是一部引导性的法规,一个统领性的法规,需不需要设计法律责任?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主流意见是要求设法律责任,就是让法规“长牙”,增强制度的刚性。关于这个法律责任的设计,主要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认真地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对于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失职和渎职行为,首先要责令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
一是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对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明确提出了发挥乡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乡村居民意愿,保障和维护乡村居民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二是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同时,分五章具体从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民生保障等方面,对具体工作内容、实施路径等作了规定。如第三章“产业发展”主要是坚持市场导向,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第六章“乡村治理”主要是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考核评价机制。为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政策、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增强制度刚性。
记者:《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十一章、七十七条是如何分门别类的?为什么要这么设置?
陈洪波:《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经,以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为纬,编织了一幅湖北乡村振兴的美丽“富春山居图”。从第三章产业发展到第七章民生保障,这五章就是讲的什么是乡村振兴,也就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它回答了什么是乡村振兴的问题。另外的六章是回答了怎样实现乡村振兴的问题。
记者:这部条例解决了哪些制约乡村振兴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陈洪波: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坚持问题导向,这个立法是为了解决问题的。《条例》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措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资源向乡村倾斜,促进要素向乡村配置。第八章“支持措施”从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解决好“钱”的问题。重点是拓宽乡村振兴资金来源渠道,建立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二是解决好“地”的问题。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明确促进乡村振兴的土地政策。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用好、用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三是解决好“人”的问题,重点是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专业人才。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提升乡村专业人才工资待遇,加强农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
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乡村居民福祉。一是条例将“增进乡村居民福祉”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条例第一条明确作了规定。同时,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乡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乡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乡村居民合法权益。”二是在“产业发展”一章中,明确规定“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保障小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三是在“生态宜居”一章中明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四是在“乡风文明”一章中规定“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移风易俗,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推进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乡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五是单设“民生保障”一章,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乡村倾斜,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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